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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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上訴人 蘇品源
薛宗宏 凌坤榮 廖健雄 陳智賢 溫士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益通動能科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蘇品源、薛宗宏、凌坤榮、廖健雄、陳智賢、溫士賢不服原判決駁回其先位之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705,077元(計算式:532,875+172,202=705,077)、364,838元(計算式:250,033+114,805=364,838)、382,846元(計算式:251,47
1+131,375=382,846)、471,527元(計算式:303,508+168,019=471,527)、306,735元(計算式:187,103+119,
632=306,735)、702,239元(計算式:445,677+256,562=702,23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11,565元、5,955元、6,
285元、7,770元、4,965元、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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