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19號上訴人 廖淑姿
劉毅胤 劉俊奭 以上上訴人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因102年保險字第19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9,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6,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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