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嘉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嘉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嘉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接續上開案件執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9月。受刑人於101年6月29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8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月9日(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午字第429號、101年度執午字第3378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
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