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宏隆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宏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宏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許宏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78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3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02年7月23日入監執行,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3月7日,並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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