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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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清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聲字第1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清德因公共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清德因公共危險等貳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宣告刑│金新臺幣20,000元│金新臺幣20,000元。│││││││├────────┼──────────┼──────────┼──────────┤││││││犯罪日期│110年1月25日│110年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10年度速偵│高雄地檢110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297號│速偵字第10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10年度交簡字第380號│110年度交簡字第1651│││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10年02月24日│110年07月1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10年度交簡字第380號│110年度交簡字第1651│││判決│││號│││├────┼──────────┼──────────┼──────────┤││判決│110年03月30日│110年08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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