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樓(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賴淑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附表:
┌──────┬───────┬───────┬───────┬───────┬───────┬───────┐│編號│1│2│3│4│5│6│├──────┼───────┼───────┼───────┼───────┼───────┼───────┤│罪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7月4日│97年2月2日│97年3月1日│97年3月18日│97年7月15日│97年5月11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署97年│宜蘭地檢署97年│同左│同左│臺北地檢署97年│臺北地檢署98年││及案號│度偵字第15212│度偵字第1201號│││度偵字第15965│度偵字第562號│││號││││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宜蘭地方法│同左│同左│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院│院││├───┼───────┼───────┼───────┼───────┼───────┼───────┤│事實│案號│97年度易字第24│97年度易字第21│││98年度易緝字第│98年度易字第││││02號│8號│││42號│790號││├───┼───────┼───────┼───────┼───────┼───────┼───────┤│審│判決│97年9月30日│97年7月18日│││98年3月16日│98年4月30日│││日期│││││││├──┼───┼───────┼───────┼───────┼───────┼───────┼───────┤│確定│法院│同上│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同上│同上││├───┼───────┼───────┼───────┼───────┼───────┼───────┤││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921號││││││├───┼───────┼───────┼───────┼───────┼───────┼───────┤│判決│判決確│97年10月27日│97年11月25日│││98年5月25日│98年4月13日│││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刑法第321條第│同左│同左│同左│同左│││1項│1項│││││├──────┼───────┴───────┴───────┴───────┴───────┴───────┤│備註│①編號2、3、4之罪曾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②編號1、2、3、4、5之罪曾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③編號2、3、4之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檢察官均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921號判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