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58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楊大芹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16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次按,再審程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3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楊大芹對於原確定判決(即本院
101年度上易字第2166號判決)聲請再審,然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說明,自屬無從補正,其聲請程序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