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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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麗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麗蘭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麗蘭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另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陳麗蘭因犯竊盜等4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
1、2所示2罪業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3、4所示2罪業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各刑事判決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3、4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民國101年
7月2日)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林芊蕙┌───────────────────────────────────────────────┐│附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5月27日│101年5月30日│101年1月11日│101年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高雄地檢101年度偵│高雄地檢101年度偵│高雄地檢101年度偵│高雄地檢101年度偵││關年度及案號│字第15374、15570號│字第15374、15570號│字第2716號│字第271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392│101年度簡字第3392│101年度簡字第2342│101年度簡字第2342││審││號│號│號│號││├────┼─────────┼─────────┼─────────┼─────────┤││判決日期│101年7月6日│101年7月6日│101年5月8日│101年5月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392│101年度簡字第3392│101年度簡字第2342│101年度簡字第2342││││號│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7月31日│101年7月31日│101年7月2日│101年7月2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備註│附表編號1、2所示2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附表編號3、4所示2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