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10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檳椿 選任辯護人 陳由銓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臆年 選任辯護人 蔡宜衡 律師
蕭仁杰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6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志洋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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