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20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寬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36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於101年12月18日開庭審理並辯論終結,茲被告於101年12月18日因病至新北市三峽區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就診,有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證,致其無法於101年12月18日前來本院到庭辯論。是被告並非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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