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0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選任辯護人 魏順華
彭亭燕 羅秉成 右上訴人因重傷害案件,不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李英勇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