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毒抗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毒抗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七六五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八月九日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三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下稱抗告人)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十六時五十分前九十六小時內並未施用安非他命,卻為原裁定法院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抗告人所採之尿液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若非法務部調查局之檢驗有誤,即是因抗告人於該時間內曾因感冒症狀而到醫療所就診並服用醫囑之感冒藥劑所致云云,求為撤銷原裁定。
二、經查:㈠抗告人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所採之尿液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並
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將抗告人之尿液送法務部調查局複檢,均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及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報告書在卷可核。抗告人固抗辯未曾吸用任何毒品,係因服用感冒藥造成安非他命偽陽性反應。然查感冒藥劑中
之成份與安非他命有類似之作用,服用感冒藥劑,可產生與安非他命之交叉反應,使尿液測試呈現偽陽性,但如以氣相層析質譜儀作藥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八十三年四月七日北總內字第○三五九號函釋可按。
㈡再查煙毒尿液檢驗過程係以「篩驗」和「確認」所構成之雙重驗証法作為摒除檢
驗錯誤之原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務部調查局係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或螢光偏極免疫分析法初步篩驗,繼而用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是以縱令抗告人所陳採尿前服用感冒藥等情非虛,然既經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此等精密之檢驗方法,揆諸前開說明自可排除安非他命偽陽性反應。
㈢縱上所述,抗告人確有施用毒品之犯行應可認定,抗告人所辯未施用毒品云云不
足採信。從而原裁定依法令抗告人入勒戒所觀察、勒戒,經核並無不當。抗告意旨所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林陳松法官吳明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李華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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