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36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36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被   告  陳詹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陸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49,632元,及其
中本金46,585元自民國(下同)10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
書暨約定條款、信用卡相關費用查詢暨歷史帳單各影本1份為證
。被告雖到庭辯稱目前無力清償,且請求本金分期清償,利息免
除云云。惟查,被告主張請求本金分期清償,利息免除等情,為
原告所拒,且按有無資力償還,乃執行之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
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
告上揭所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是本件原告之請求,即
屬正當,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姚孟君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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