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063號
原   告  曾增權
       賴銀
被   告  周漢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屋漏水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
月2日以102年度中補字第148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2年8
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顏世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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