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33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33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永漳
被   告  程菊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捌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59,897元,及其中本
金58,867元自民國(下同)96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及交易紀錄一覽表客戶各影本1份為證,被告到庭則辯稱目前
無力清償等語。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執行之問題,不得據為不
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被告上揭所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是本件原告之請求
,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姚孟君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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