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59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小字第59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4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壹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4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7 年4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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