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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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甲○○
(現在台灣綠島監獄執行中)右聲請人因公共危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第三審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八四號),聲請釋疑等,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甲○○因公共危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請釋疑等,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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