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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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傷害致重傷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一號),聲請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傷害致重傷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請重審,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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