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2號聲請人辛○○
戊○○己○○乙○○兼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壬○○
庚○○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癸○○聲請人寅○○
丑○○子○○巳○○卯○○辰○○丙○○甲○○前列十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漢東 律師相對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辛○○、戊○○、丁○○、壬○○、癸○○、寅○○、丑○○、子○○、巳○○、卯○○、辰○○、丙○○、甲○○等十三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5728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8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辛○○、戊○○、丁○○、壬○○、癸○○、寅○○、丑○○、子○○、巳○○、卯○○、辰○○、丙○○、甲○○連帶負擔, 嗣聲 請人辛○○、戊○○、丁○○、壬○○、癸○○、寅○○、丑○○、子○○、巳○○、卯○○、辰○○、丙○○、甲○○及相對人台灣中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均對該判決不服各自提起上訴後,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經執行法院就聲請人甲○○、丙○○、卯○○、丁○○、子○○等五人存款,依序在新臺幣(下同)327,512元、47,028元、327,512元、327,51
2元、303,287元範圍內為扣押,並核發支付轉給命令後製作分配表,並於98年9月8日分配予執行債權人即相對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領取而告終結無法撤銷,聲請人乃就其中確認之訴部分未變更訴訟,另債務人異議之訴部分則以情事變更為由,變更訴訟為給付不當得利之訴,且因合法變更而視為撤回,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31號判決第一審(撤回部分除外)、第二審(含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並經確定在案。亦即撤回部分即本院98年度訴字第
188號民事裁判費應由聲請人連帶負擔,第二審(含變更之訴)訴訟費用即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3
1號民事裁判費則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怡禎┌──────────────────────────────────┐│訴訟費用計算書99年度聲字第162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一審裁判費│6,280元│98年3月30日由聲請人辛○○、 王美 ││││秀、己○○、乙○○、丁○○、 王儷 ││││儒、庚○○、癸○○等八人預納。│├────────┼────────┼────────────────┤│二審裁判費│9,420元│98年6月16日由聲請人辛○○、王美││││秀、丁○○、壬○○、癸○○、 黃議 ││││瑩、丑○○、子○○、巳○○、 熊珮 ││││凱、辰○○、丙○○、甲○○等13人││││預納。│├────────┼────────┼────────────────┤│合計│15,700元││├────────┴────────┴────────────────┤│一、第一審撤回部分,即本院98年度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判費應由聲請人連帶││負擔,已由聲請人辛○○、戊○○、己○○、乙○○、丁○○、壬○○、││庚○○、癸○○等八人預納。││二、第一審(撤回部分除外)、第二審(含變更之訴)部分,即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31號民事裁判費應由相對人負擔,已由聲請││人辛○○、戊○○、丁○○、壬○○、癸○○、寅○○、丑○○、子○○││、巳○○、卯○○、辰○○、丙○○、甲○○等13人預納,應由相對人賠││償其等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