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16號聲請人 陳彥均 法定代理人 范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因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業具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花蓮縣吉安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民事起訴狀等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