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3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南小字第30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王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30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林政良
  通 譯 杜聿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 肆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零貳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玖仟柒佰元,自民國一
○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三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政良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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