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小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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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小字第7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劉育麟
被   告  許順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有個人基本資料
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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