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佩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宜簡字第8
7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決
定通知書在卷可考,且核其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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