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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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144號
原 告 REBECCADEQUINOSAUCERO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
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
6年度司執字第10181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
程序。查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聲請人即本件被告塞席爾商集盛國
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8,410元及利息暨程序費用,揆諸上開說明,應以98,410
元為原告獲勝訴判決後可排除強制執行之客觀上利益,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