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簡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花簡字第349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陳怡君
被   告  吳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95年
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訴之聲明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未
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
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經濟部函、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
公告、往來明細查詢單等為證,而被告並未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復依上開證物,應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現金卡契約約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暨核定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莊淑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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