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四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富好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折合銀元伍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陸拾捌元柒角,折合新臺幣壹仟柒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蘇正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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