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鈺琅┌──────────────────────────────────────┐│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1│ 王志強 │台灣土地銀│九十二年五月二│壹拾萬參仟元│FA○一○一││││行金城分行│十五日││五三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B書記官董培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F0~T4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