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 律師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方錫洀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張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