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更二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67號上訴人聯新國際醫院(原名壢新醫院)即 張煥禎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 律師上訴人聯新國際管理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為聯新
國際管理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煥禎上訴人立德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智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 律師
胡大中 律師 曾益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恒斌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11月17日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67號判決提起上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免徵裁判費。惟上訴人於109年12月15日繳納第三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1萬4,0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可證,顯屬溢繳,應予退還,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霖
法官譚德周法官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