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1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0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號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9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故不服地方法院所為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此屬法律上應具備之程式。如所提出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如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如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所提上訴理由非屬具體理由,即應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98年度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於98年9月28日以裁定命上訴人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98年9月30日合法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即雲林縣○○鄉○○村○○路○○○號,此有上訴人所撰上訴狀、原審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
三、至於檢察官上訴部分,將另行審結。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春長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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