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3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謹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