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交抗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抗字第256號抗告人即甲○○受處分人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所為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8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行駛國道五號高速公路,事發路段行車速率為10公里,當時收聽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下稱警廣電台),路況報導開放路肩行駛為32.8至35公里,北上下頭城交流道,此時等同靜止狀態,聲紋百分百正確無誤,警廣為政府政令宣導單位,發布錯誤信息,然後再處罰百姓,何異土匪,爰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不得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次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未依規定使用路肩者,處汽車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2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275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㈠抗告人即受處分人駕駛車牌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於民
國8年5月31日0時46分許,行經國道五號北向35至33.2公里處時,因違規行駛路肩,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警察隊頭城分隊(下稱舉發機關)員警攔停製單舉發,並經原處分機關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000元,及記違規點數1點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98年5月31日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原處分機關98年7月9日麻監裁罰字第裁75-Z00000000號裁決書各1份在卷可參(原審卷16-18頁),並為抗告人所不爭執,是抗告人確有於上開路段行駛路肩之事實,應可認定。
㈡查國道五號北向32.8至30.5公里路段外側路肩,經坪林行控
中心於98年5月30日14時36分通知開放,至同年5月31日1時45分通知關閉上述開放路肩路段,並以臨時標誌牌面顯示開放及關閉之訊息,供行經該路段之用路人遵循等情,有舉發機關98年6月19日公警九交字第0980971357號函、交通○○○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98年9月2日北工字第0986009130號函、事件通報紀錄,及原審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原審卷12、29-32頁),足見該處路肩之開放時段、距離已清楚標示,駕駛人駕車行駛該路段,由臨時標誌牌面所顯示之訊息,即可得知行駛路肩之路段為北向32.8至30.5公里。
㈢抗告人指稱係因收聽警廣電台主持人誤稱北向開放路肩路段
為32.8至35公里致其違規云云;經原審法院向警廣電台函詢本件違規當時該電台向用路人宣導開放路肩行駛之錄音內容,雖據警廣電台函復稱:「本台節目均為現場製播,而查考之長時效錄音設備,僅能保存半個月節目,由於已逾保存時效,特為無法提供致歉」等語(原審卷24頁),惟依該電台98年6月29日警廣交字第0980003904號函復麻豆監理站所附之「路況登錄系統資料」路況說明欄,記載:「開放路肩,只能下頭城交流道,請主持人呼籲只有在32.8-30.5K,超過會開罰,而且只能下頭城交流道」等文字,應可認警廣電台之主持人係按照上開路況說明為宣導廣播。另原審法院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警察隊函查該開放路肩行駛時段中,是否亦有其他車輛行駛國道五號高速公路「北上32.8公里至35公里」之路肩而經舉發,亦據該隊以98年7月29日公警九交字第0980904841號函復稱:「該時段僅舉發5017-CF自小客車違規行駛路肩,未有發現其他車輛違規行駛該路段」等語(原審卷26頁)明確;抗告人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警廣電台主持人確有誤報開放路肩行駛路段之情事,僅憑空指摘,實難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以抗告人有上開違規事實,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參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抗告人罰鍰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於法核無不當,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抗告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