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79號上訴人乙○○○
0樓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55,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2,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月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