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繼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繼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補字第44號聲明人乙○○
甲○○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丙○○繼承權事件,聲明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智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蘇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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