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99年度營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99年6月7日
以99年度營秩字第23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
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鈞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確定,惟逾法
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第45
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有裁定書、送達證書
附卷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之罰
鍰總額為5,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超出5日,應以罰鍰總
額與五日之比例折算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縣○○鄉○○村○○路○段○○○號)提起抗告
。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