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小字第9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00000000.
被 告 戊00000000.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9月7日上午9時33分在本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