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勞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勞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再易字第10號再審原告福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榮庭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魏壽亨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108,548元,應徵裁判費32,83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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