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49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780號、第804號及第86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驗餘總淨重叁點肆柒零伍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總淨重貳點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注射針筒陸支、吸食器貳個、分裝袋壹佰肆拾肆個、分裝杓貳支、電子磅秤壹台及分裝匙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另補充如下: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載之犯行自白其係在家中所為;另就(三)所載之犯行自白其係於民國99年4月13日在其位於民權東路6段90巷4號家中,以針筒注射海洛因及玻璃球燒烤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方式,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各
1次(本院99年7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同日審判筆錄第2頁至第5頁參照)。
二、爰審酌被告甲○○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決處刑程序,仍無法戒除毒癮,僅因心情不佳及友人誘惑,復再為本件多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其施用毒品僅戕害己身之健康,對社會尚未造成實質危害,暨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驗餘總淨重3.470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總淨重2.98公克),為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另扣案之注射針筒6支、吸食器2個、分裝袋144個、分裝杓2支、電子磅秤1台及分裝匙1支,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曾勁元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內容│主文│├──┼────────┼──────────────────────┤│1│如附件起訴書犯罪│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事實欄(一)所載││││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罪事實││├──┼────────┼──────────────────────┤│2│如附件起訴書犯罪│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事實欄(一)所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叁肆│││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總淨│││品之犯罪事實│重貳點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注射針筒肆支、吸││││食器貳個、分裝袋壹佰肆拾肆個、分裝杓貳支、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3│如附件起訴書犯罪│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事實欄(二)所載││││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罪事實││├──┼────────┼──────────────────────┤│4│如附件起訴書犯罪│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事實欄(二)所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總淨重貳點零│││關於施用第二級毒│玖公克)均沒收銷燬;分裝匙壹支、注射針筒壹支│││品之犯罪事實│均沒收。│├──┼────────┼──────────────────────┤│5│如附件起訴書犯罪│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事實欄(三)所載││││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罪事實││├──┼────────┼──────────────────────┤│6│如附件起訴書犯罪│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事實欄(三)所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關於施用第二級毒│零伍公克)沒收銷燬;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品之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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