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344號聲請人中天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文聞律師代理人 蔡立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康翠真┌─────────────────────────────────────────────┐│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3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中天國際法律事務所│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100年4月11日│11050元│SA0000000│││文聞│份有限公司儲蓄部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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