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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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陳銘嚴 債務人瑞和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貳拾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120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0年9月20日│210,000元│100年9月20日│DD0000000│├──┼─────────┼───────────┼───────────┼───────────┤│002│100年10月20日│210,000元│100年10月20日│DD0000000│├──┼─────────┼───────────┼───────────┼───────────┤│003│100年11月20日│210,000元│100年11月21日│DD0000000│├──┼─────────┼───────────┼───────────┼───────────┤│004│100年12月20日│2,540,000元│100年12月20日│DD0000000│├──┼─────────┼───────────┼───────────┼───────────┤│005│100年12月20日│60,000元│100年12月20日│D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