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統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5,6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