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重訴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2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同年4月23日裁定自同年5月4日延長羈押乙次。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7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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