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重訴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2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蔣淑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