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9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利率。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9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利率。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