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87號聲請人利得特殊鋼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鍾佩芳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附表:94年度除字第58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號││││(新臺幣)│號碼│考│├─┼────┼────┼───┼────┼───┼─┤│1│全民精機│華南商業│94年│5,780元│522725││││股份有限│銀行新豐│03月││6││││公司│分行│15日││││├─┼────┼────┼───┼────┼───┼─┤│2│精鈺金屬│台灣中小│94年│85,523元│067848││││工業股份│企業銀行│04月││5││││有限公司│湖口分行│10日││││├─┼────┼────┼───┼────┼───┼─┤│3│ 萬同芬 │新竹國際│94年│25,000元│350255│││││商業銀行│05月││4│││││新社分行│10日││││├─┼────┼────┼───┼────┼───┼─┤│4│鐿晴精密│台灣中小│94年│431,545│036228││││齒輪廠股│企業銀行│03月│元│8││││份有限公│新竹分行│05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