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64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肆年肆月。
理由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贓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彰化、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巫政松法官紀文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89.10.7│89.10.5至89.11.1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89年偵字第7642號│89年毒偵字第5095、57││││45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案號│90年易字第195號│90年訴字第457號││實│││││審├──────┼──────────┼──────────┤││判決日期│90.5.24│90.5.24│├─┼──────┼──────────┼──────────┤││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案號│90年易字第195號│90年訴字第45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0.9.3│90.8.7│├─┴──────┼──────────┼──────────┤│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0年執字第3677號│90年執字第298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1年│├────────┼──────────┼──────────┤│犯罪日期│89.10.5至89.11.14或│89.11.中旬至90.1.2│││其前4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89年毒偵字第5095、57│90年偵字第368、690、│││45號│806、843、1590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案號│90年訴字第457號│90年訴字第394號││實│││││審├──────┼──────────┼──────────┤││判決日期│90.5.24│91.3.21│├─┼──────┼──────────┼──────────┤││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案號│90年訴字第457號│90年訴字第39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0.8.7│91.6.26│├─┴──────┼──────────┼──────────┤│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0年執字第2984號│91年執字第246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贓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犯罪日期│89.11.底某日至90.1.3│87.1.間某日至90.1.9│├────────┼──────────┼──────────┤│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1年偵字第3680、3681│93年偵字第1961號│││4239號││├─┬──────┼──────────┼──────────┤││法院│雲林地院│台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1年訴字第402號│94年上訴字第1108號││實│││││審├──────┼──────────┼──────────┤││判決日期│92.11.24│94.9.2│├─┼──────┼──────────┼──────────┤││法院│雲林地院│台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1年訴字第402號│94年上訴字第11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12.18│94.9.26│├─┴──────┼──────────┼──────────┤│備註│雲林地檢│台中地檢│││93年執字第59號│94年執字第105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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