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460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陳永清 債務人 李麗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零玖萬零玖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附表:
┌──────┬──────────────────┬───────────────────┐│債權本金│逾期利息計算│違約金計算││(新台幣)│││├──────┼──────────────────┼───────────────────┤│3,090,958元│自100年6月12日起至100年8月11日止│自100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按年息2.291%計算│月以內者,按上開各期間之適用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各期間之適│││自100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用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2.719%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