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執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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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勞執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執字第28號聲請人 陳信嘉 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年七月八日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99年12月份、100年1月份獎金、100年
2月份、3月份、4月份薪資及獎金共新臺幣137,691元,並於
100年7月29日給付,逾期未付,視同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薪資爭議,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0年7月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依主文所示條件,給付聲請人薪資及獎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37,691元。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高雄市政府函、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退休金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100年7月12日高市府四維勞關字第1000073923號函及100年7月8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俐嫺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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