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債權轉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林昌營造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轉讓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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