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裁定
                 97年度彰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7年度彰簡字第87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羅培昌
            法   官 謝仁棠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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